白洪连律师,沈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由于涉外案件与一般的案件不同,与之对应的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也和普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不同。
下面我们来看人民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可以对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进行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在华如果要求离婚,应当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我国是有管辖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如果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时,要考虑双方所在地法院是否受理,具体来说就是看那个地方的法律中有没有规定,如果有当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3.如果是在中国境内内结婚并且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果出现离婚等情况要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当地的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在就双方结婚地点的而不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是在结婚的地方或者是其中的某一方最后在我国国内居住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受理该类离婚诉讼。
4.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我国境外,一方居住在我国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境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有时在国外一方会在居住国的法院起诉,同时在我国境内的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候我国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公民双方在我国境外可是都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的,其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这时候,不论是对方在哪,原告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对于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而言,如定居国法院以国籍作为离婚诉讼受理的条件,而拒绝手里的,当事人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一般来说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是其中的某一方最后在我国国内居住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前《民法通则》时代有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在通用的是《民法总则》其中并未对涉外离婚做出相应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在《民法总则》出来之后,《民法通则》没有的部分,仍然是有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非我国居民离婚,一般来说是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我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一、涉外婚姻财分割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即使是涉外婚姻也适用我国法律。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涉外婚姻财分割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以及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还介绍了关于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