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洪连律师,沈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我国,如果当时离婚的话,那么需要同时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当然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一直不变的,他有可能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发生改变而进行一定的调整,这种抚养权的变更是需要经过法律的统一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准予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准予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原告唐某,女,XXXX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1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富塘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蒋佳送,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熊林芳,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男XXXX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122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亚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佳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西安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于2006年在一起同居,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10年10月2日生儿子李**。2010年6月25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感情不合,2014年5月5日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现今女儿李**实际上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实施家庭虐待,女儿李**不敢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第月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内举证如下: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2014年5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双方约定女儿李**由被告抚养成人;3、手机信息扫描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
被告李**未予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的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力,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系同村人,双方于2006年同居生活,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10年6月25 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日生儿子李**。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14年5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李**不好,女儿李**不愿随被告李**生活,实际上一直随原告唐家璇某生活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以前两次电话联系被告李**协商其女儿抚养问题被告均予以拒绝。女儿李**表示愿意随唐**生活,原告唐某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离婚时虽约定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在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不好,女儿李**实际一直随原告唐某生活,被告李某未尽抚养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女儿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唐某放弃要求被告李**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推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所生女儿李**由原告唐某自行抚养成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国元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亚男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同共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时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首先这个抚养权变更,它是一种民事纠纷,然后需要到民事法院进行诉讼,诉讼的过程当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决。在这里给大家列举的是一份完整的准予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内容。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做出协商,但日后要是因为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的话,则可以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而变更抚养费是有具体流程的,到底这个流程该怎么办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变更抚养费的流程怎么办理
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1、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2、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实践中,对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增加抚养费数额,还有一种是减少抚养费数额,而具体在变更抚养费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变更,也可以是诉讼方式变更。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