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洪连律师,沈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姻本是美好的事情,两个人变成一个人,两家人变成一家人,可总有走着走着就不得不分开的,分开的时候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了,为了财产分割闹得不可开交,有朋友就要说了,这有啥,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不就好了,那么,您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吗您知道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费用是多少吗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聊聊。
现在,结婚的多,离婚的也不少,很多朋友在结婚前为了以后能不闹得不可开交会选择做婚前财产公证,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知识。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当然已婚夫妻也可以办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费用
根据相关的收费标准,
公证处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的收费是:
1、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公民个人财产每宗收费500—10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一2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证明对财产的评估、估损公民个人财产收费5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元。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据了解,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询房产公证具体事项,客观地讲,只能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有些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如果您以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是未婚夫妻,那可就错了。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婚夫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才能顺利办理。 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要事先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及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四、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再有,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随着人们超前思想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未雨绸缪,在结婚前选择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无数的事实证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件明智并有效的措施。然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准备各方面的工作,很多人自认为准备的很充分,结果还是没有申请下来,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这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很好的指导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各项事宜,让您省时又省心。
一、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二、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以及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