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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用的数额是否可以变更

2018年5月18日  沈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http://www.bhlhyjtls.com/
  抚养费用的数额变更

  子女抚养费的数颧在一定条件下,经子女提出是可以变更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女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母有给付

  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

  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

  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现实生活中,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

  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

  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

  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

  (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额

  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不能减

  免,特殊情况下减免的,待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定给付数额。